[經驗分享]今天去法院當證人了

    友人去年遭受公然毀謗, 向對方提起告訴, 我數月前曾有一次到警局協助做筆錄, 原本以為結束了, 沒想到上個月底收到一張法院證人傳票。 傳票上面的重點有二, 一是不能無故缺席不到(但有事不能到, 可以請假), 這必須注意以免公親變事主。 第二是, 當天要帶傳票與身分證。一般來說, 法院以證人名義傳喚, 表示檢察官很重視證詞, 對案件來說是正面的。證人願意出庭是幫檢察官釐清案情, 過程會給予禮遇。 pixnet-0104

士林地院在大葉高島屋百貨附近, 由於當天是上班日且沒球賽, 周邊很容易可以找到汽車位或機車格。我是從士東路 200 巷的門走進去, 通過安檢門, 就有服務人員引導到報到處。報到時要出示傳票, 法警於登記後就完成手續, 並同時告知接著到那個詢問室等候。

詢問室很小, 不是法庭, 所以看不到類似電影的大場面。我是最早到的證人, 法警先把我的身分證收去登記, 這將決定稍後進入的順序。後來我才知道, 法院傳喚證人的報到時間都是一樣, 所以早報到就會先開始。

輪到我進入室內, 發現有一位書記官及一位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負責問問題, 書記官則同步把題目與證人的回答輸入電腦。桌上配置了一部攝影機, 會錄下全部對話內容。證人的位置前面有放一部螢幕, 書記官輸入什麼, 就立即可以看到並即時確認。

這邊有一點要注意, 事務官可能會請證人留意螢幕打字速度, 同時提醒要配合著講慢一點。我覺得這不太好, 本末倒置了, 臨時又勉強改變自己習慣, 多少會干擾到思緒。如果可以, 儘可能不要受到他們的影響, 以自己為主, 免得遺漏掉該表達的證詞細節。

其實證人要做的, 就是將所見所聞據實回答, 如同美劇常聽到的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整個過程大約歷時 15 分鐘, 剛剛螢幕的內容, 會在最後以雷射印表機輸出為書面, 一切都是 e 化, 簽完名就結束了。Pixnet-0104-03

離開前書記官拿一張"證人日費旅費申請書兼領據"給我, 這就是俗稱"證人費"的申請書。其實我對這沒什麼概念, 「請憑單到 1 樓出納領取」書記官補充。Pixnet-0104-02

在出納窗口出示傳票與身分證, 並在申請書上填寫一些資料, 就可以了。日費旅費與縣市(距離)有關係, 一位從基隆來的證人領了 600 元, 我從新北市過來, 領了 560 元。

法院不算大家平常會熟悉的場所, 因此難免有一些神秘感, 去過之後其實也沒什麼特別的, 希望這篇文章的資訊, 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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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net-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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