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稅新規上路懶人包(基礎篇):部落客、KOL、YouTubers、創作者適用的營業稅新規重點|解析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網紅課稅新規上路
部落客、創作者、商品互惠與稿費,實務到底怎麼算?
本篇精華重點 (TL;DR)
● 財政部已正式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部落客、網紅是否要課營業稅,不看稱號,只看「是否具營業人要件」
● 有稿費就屬勞務對價,會被公司申報,這筆錢已進稅務系統
● 樣品贈送式開箱,沒有金流、沒有對價金額,實務上不會累計成營業額
● 每月銷售勞務不到5萬元,原則上不用辦理營業稅稅籍
● 新制有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重點在「主要對價」而非單一案件
懶人包開始
財政部網紅課稅新規上路
部落客、創作者、商品互惠與稿費,實務到底怎麼算?
中華民國萬萬稅,財政部再度開闢新的課稅戰場。日前已正式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並因此取得收入的個人,建立一套統一的營業稅認定與申報準據。新規上路後,不少部落客、KOL、YouTubers 與內容創作者也開始重新檢視自身的合作模式,擔心是否因此被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甚至影響既有的創作與合作生態。
先說結論,是否需要課營業稅,並不取決於你自稱是網紅、部落客或創作者,而是回到一個核心問題:你是否已經符合「營業人要件」。這也是整套規範真正要處理的重點。
一、財政部這次規範究竟在管理哪些人?
依財政部說明,本次作業規範的目的,是讓經常性於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並藉此產生收入的個人,有一套一致的課稅依據。規範中所稱的網路平台,並不限於特定形式,而是廣泛涵蓋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各類線上媒體,因此實務上一般理解的網紅、創作者與部落客,原則上都可能落在討論範圍內。
不過,這並不代表只要在網路上發文、拍片,就一定會被課徵營業稅。規範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創作者的身分稱呼,而是相關行為是否已構成具備持續性與對價性的營業活動。
只是不可諱言的是,政府在課稅實務上的選擇,長期以來往往存在「挑軟柿子吃」的傾向。相較於攤販、市集等實體經濟活動,長年仍處於納管標準不一、稽徵落差明顯的灰色地帶,網路創作因為平台集中、資料可追溯、金流相對透明,反而成為較容易辨識與管理的對象。這種從「好管的先管」出發的課稅邏輯,也難免讓不少創作者在私下忍不住訐譙整體稅制的公平性。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需要辦理營業稅稅籍?
財政部在規範中明確列出營業人要件,實務上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能被要求辦理營業稅稅籍。這些要件包括是否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是否具備營業牌號,是否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或合作事宜,或是透過網路銷售而在單月達到營業稅起徵點。
對多數創作者而言,真正需要留意的,其實是「金額門檻」。目前規定中,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為每月10萬元,而銷售勞務的起徵點則為每月5萬元。換言之,若創作者提供的是寫文、拍片、合作曝光等勞務型內容,且單月收入未達5萬元,原則上並非必須辦理營業稅稅籍的強制對象。
三、財政部如何定義「網紅的交易模式」?
在這次新規中,財政部也特別說明了網紅與平台之間常見的交易結構。多數情況下,創作者提供影音或圖文等創作內容,平台則利用這些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訂閱服務,向廣告主或觀眾收取費用,再將其中一部分以分潤形式回饋給創作者。這種模式同時涉及創作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是典型的新興網路交易型態。
也因為這類交易結構較為複雜,財政部特別強調,營業稅的判斷不能只看合約形式,而必須回到實際的經濟行為來看。
四、課稅關鍵不只在合約,而在「實際消費地」
在新聞稿中,財政部特別指出,表演勞務的營業稅課稅方式,除了考量勞務的訂約方之外,還必須進一步觀察勞務實際被收看與消費的地點。換句話說,觀眾位於哪個國家,才是判斷是否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的重要依據。
官方舉例指出,若境內創作者將內容授權給境外平台使用,但其分潤收入中有相當比例來自境內觀眾,則該部分收入仍屬於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至於來自境外觀眾的部分,則可依規定適用零稅率。這個例子清楚說明,營業稅的重點並不在平台設立地,而在內容實際被消費的地點。
五、回到實務,部落客最常見的兩種合作型態
對多數部落客與創作者而言,真正常遇到的,並不是平台分潤的課稅問題,而是日常合作該如何判斷。
第一種是有稿費的合作。只要合作中有明確約定稿費金額,且由公司依法申報為薪資或稿費,並開立扣繳憑單,這筆收入在稅務上就已經成立,也早已進入稅務系統,屬於明確的勞務對價。例如一年撰寫5篇文章,總稿費5萬元,在稅務上就是5萬元的稿費收入,不存在灰色空間。
第二種則是附帶商品開箱的合作,也是最多創作者感到不安的情況。若合作合約中僅載明稿費為對價,商品以樣品或贈送方式提供,未另行計價,商品本身不可折現,且未被約定為報酬或抵價使用,則在實務上,商品通常不會被拆分為另一筆收入。原因在於,主要對價已經存在,且已依法申報,商品僅屬於創作或體驗的附隨物。
六、商品互惠是否等同於以物易勞?
從法律理論上來看,以商品交換勞務確實屬於以物易勞,但在實務課稅上,國稅局真正關注的,是這種模式是否已成為主要且固定的營業型態。判斷重點包括商品是否具有可變現性,合作是否長期且反覆發生,以及商品是否實質取代稿費成為主要報酬來源。
現實情況是,家中並非倉庫,商品也無法支付生活成本,因此對多數具一定規模的部落客而言,「稿費加上免費開箱商品」才是合理且常見的合作型態。完全不收稿費、僅以高價商品作為報酬的情況,通常屬於少數、偶發且非制度化的個案。
七、每月不到5萬元,實務上代表什麼?
若創作者提供的是勞務型內容,且單月收入未達5萬元,代表尚未跨過必須辦理營業稅稅籍的法定門檻。在這個前提下,樣品不會被累加計算,偶發取得的高價商品也不會單獨被重定性為營業收入,更不會因此直接被要求轉為營業人。
八、新制設有輔導期,並非立即開罰
考量新制屬於網紅與平台交易的課稅新措施,財政部已明定自發布日起至115年6月30日為輔導期間,相關申報與繳納期限則延至115年7月15日。在此期間內,若因不熟悉新規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原則上採取輔導免罰的方式處理,鼓勵主動補報補繳,以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 財政部官方網頁 -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短評:
整體而言,這次網紅課稅新規,真正要處理的是已制度化、可累積、可變現的網路營業模式,而非一般部落客的寫文分享、樣品開箱或偶發合作。只要創作者的合作型態仍以稿費作為主要對價,商品僅為附隨樣品,並未形成固定的以物易勞模式,且每月勞務收入未達5萬元,便仍處於實務上的安全邊界。
理解規範的目的,是為了自保,而不是讓每一位創作者都被視為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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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pixnet-2215)
